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首頁 / 機場噪音防制費補助 / 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
發放作業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壹、 相關法令及規定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目的

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參、 補助建築物規定

依據本市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地區)航空噪音防制區暨新北市政府公告各級航空噪音管制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範圍內之建築物。


肆、 申請期限及補助對象

每梯次補助申請期限及補助對象另行公告。

伍、補助金額

每梯次補助金額另行公告。

陸、 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0款合法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70.2.15)建造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0款合法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70.2.15)建造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符合本辦法第14條【於100922日及新北市政府於100128日】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未符合第3條第10款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影本)

1.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2.用水或用電裝置證明。

3.戶籍遷入證明(記事不省略)

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影本(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

2.建築物登記謄本。

3.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影本(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

2.建築物登記謄本。

3.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4.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5.用水或用電裝置證明。

6.戶籍遷入證明。

檢附申請必要文件

1.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申申請書。

2.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建築物地址之 6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4.建築物地址之電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影本(6 個月內任何一期且為非營業用)

5.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二、現場勘查作業規定:

1. 建築物證明文件地址與建築物之門牌地址應相同。
2. 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3. 建築物非空屋、非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非供儲藏農漁具及其他物品或供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4. 建築物須具有獨立自用電錶(共用電錶須填具共用切結書)。
5. 申請人請自行確認資格證明文件資料,本府受理申請後將辦理文件審查及現場檢查作業,經查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將通知申請人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得檢還或駁回申請。
6. 申請人已預約現場勘查時間後,若臨時無法配合請於前一日聯絡本府環保局取消現勘,並另約時間以避免影響補助權益(上述情形若違反 3 次(含)以上,申請案件予以檢還或駁回)。

三、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停止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1. 拒絕提供、隱匿審查所需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
2.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
3. 未依原申請目的、內容執行或未執行補助事項。
4.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5. 前項應追繳之受領金額,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