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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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
發放作業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壹、 相關法令及規定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目的

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參、 補助建築物規定

依據本市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地區)航空噪音防制區暨新北市政府公告各級航空噪音管制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範圍內之建築物。


肆、 申請期限及補助對象

每梯次補助申請期限及補助對象另行公告。

伍、補助金額

每梯次補助金額另行公告。

陸、 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0款合法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70.2.15)建造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0款合法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70.2.15)建造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符合本辦法第14條【於100922日及新北市政府於100128日】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未符合第3條第10款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影本)

1.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2.用水或用電裝置證明。

3.戶籍遷入證明(記事不省略)

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影本(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

2.建築物登記謄本。

3.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影本(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

2.建築物登記謄本。

3.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4.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以上需提供建築物持分比例完整文件)

5.用水或用電裝置證明。

6.戶籍遷入證明(記事不省略)

檢附申請必要文件

1.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申申請書。

2.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3.建築物地址之 6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4.建築物地址之電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影本(6 個月內任何一期且為非營業用)

5.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二、現場勘查作業規定:

1. 建築物證明文件地址與建築物之門牌地址應相同。
2.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3.建築物非空屋、非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非供儲藏農漁具及其他物品或供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上述使用情況由現勘人員現場勘查予以確認。
4. 建築物須具有獨立自用電錶(共用電錶須填具共用切結書)。
5.申請人請自行確認資格證明文件資料,本府受理申請後將辦理文件審查及現場檢查作業,經查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將通知申請人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得檢還或駁回申請。
6.申請人已預約現場勘查時間後,若臨時無法配合請於前一日聯絡本府環保局取消現勘,並另約時間以避免影響補助權益(上述情形若違反3次(含)以上,申請案件予以檢還或駁回)。

三、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停止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1. 拒絕提供、隱匿審查所需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
2.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
3. 未依原申請目的、內容執行或未執行補助事項。
4.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5. 前項應追繳之受領金額,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四、受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其噪音防制設施,並遵守下列事項:

1.申請之噪音防制設施應維持ㄧ定減音效果。
2.不得任意拆遷或換裝申請核准外之其他噪音防制設施。但經本府同意、噪音防制設施達ㄧ定使用年限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3.受補助者違反上述規定辦理,本府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追繳補助款。

柒、特殊樣態案件處理方式:

一、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謄本(用途為農舍)者:

1.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1)第2條第1項第3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2)第12條第2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2.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第8條規定新建建築物(含農舍)應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編釘門牌。
3.因上述規定無法提出申請者,依下列規定審核:

(1)需依申請審核作業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應有一棟以上獨立建築物。
(3)申請補助之建築物需在證明文件總面積範圍內。
(4)建築物需各有獨立出入口、獨立生活空間及獨立電錶。
(5)上述補助戶數不得多於第三梯次申請之戶數,如第三梯次未申請,依當梯次現場勘查之戶數為上限。

二、桃園航空城拆遷戶補償專案:

1.依據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年度第一次會議紀錄,桃園航空城拆遷戶續領至第八梯次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為止。
2.建築物因配合桃園航空城徵收拆遷而無法配合本局辦理現場勘查作業者,依下列規定審核書面資料及資格:

(1)須為第七梯次已撥款者。
(2)檢附建築物屬航空城徵收拆遷戶之佐證公文,如協議價購書等所屬機關發予相關公文或列於本局函調市府地政局所提供桃園航空城「建物拆遷補償名單(優先區及其他區)」的名單。
(3)民眾填具領款收據並延用上一梯次檢附證明文件,以戶籍、用電繳費單及現勘照片等書面資料,佐證其建物確為實際供人居住使用情事,經書面審核符合者,即核撥第八梯次補助金額。
(4)若建築物所有權已異動者,需檢附相關產權移轉證明文件,如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證明書等。

捌、所需表單

一、申請書。
二、申請同意書。
三、申請切結書。
四、現場檢查表。
五、確認表。
六、委託書(無則免填)。
七、建築物共有委託書(無則免填)。
八、新增(異動)補助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表(無則免填)。
九、建築物所有權切結書(無則免填)。
十、徵收拆遷專案領據(無則免填)。
十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無則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