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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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梯次 (113-114年度) 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

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本梯次申請補助。

說明:

一、補助申請對象:

(一)112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於本市供人居住之建築物,且位屬本府113年5月6日府環噪字第1130119347號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地區)航空噪音防制區內。

(二)109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於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供人居住之建築物,且位屬於新北市政府110年3月16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0457110號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

二、一般案件及拆遷案件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般案件
申請類型
前一梯次(111-112年度)已領取補助款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所有權及前一梯次檢附文件皆無異動者) 前一梯次(111-112年度)曾提出申請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所有權或檢附文件有異動者) 第一次申請
需檢附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健保卡及記事不省略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建築物地址之6個月內任何一期電費單(須為非營業用)。
3、建築物所有權人印章。
4、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若欲延用原撥款帳戶無需提供)。
5、申請人若委託親友代辦,需填妥委託書。
6、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為多人持有(共有),需填妥建築物共有委託書。
7、上述1、2、4項文件,若要提供影本,請留意該份文件正反面與頁數之完整性。
1、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健保卡及記事不省略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建築物地址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113年1月1日以後戶籍有異動者需主動提供,無異動者需配合收件人員核對戶長姓名)。
3、建築物地址之6個月內任何1期電費單(須為非營業用)。
4、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
5、建築物所有權人印章。
6、申請人若委託親友代辦,需填妥委託書。
7、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為多人持有(共有),需填妥建築物共有委託書。
8、建築物證明文件(請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
(2)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
(3)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4)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
(5)用水裝置證明或用電裝置證明。
(6)戶籍遷入證明。
9、上述1、2、3、4、8項文件,若要提供影本,請留意該份文件正反面與頁數之完整性。
(三)上述第8點建築物完成日期如為100年9月22日(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00年1月28日)後之建築物,證明文件僅能提供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1、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健保卡及記事不省略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建築物地址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113年1月1日以後戶籍有異動者需主動提供,無異動者需配合收件人員核對戶長姓名)。
3、建築物地址之6個月內任何1期電費單(須為非營業用)。
4、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
5、建築物所有權人印章。
6、申請人若委託親友代辦,需填妥委託書。
7、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為多人持有(共有),需填妥建築物共有委託書。
8、建築物證明文件(請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
(2)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
(3)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4)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
(5)用水裝置證明或用電裝置證明。
(6)戶籍遷入證明。
9、上述1、2、3、4、8項文件,若要提供影本,請留意該份文件正反面與頁數之完整性。
10、上述第8點建築物完成日期如為100年9月22日(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00年1月28日)後之建築物,證明文件僅能提供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拆遷案件
申請類型
已領取前一梯次(111-112年)補助款之首次申請拆遷戶專案補償的拆遷戶。 前一梯次(111-112年)以桃園航空城拆遷戶專案補償提出申請並領取補助款且建築物騰空日期為111年1月1日後之拆遷戶。  
需檢附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健保卡及記事不省略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航空城拆遷戶證明文件,如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契約書等所屬機關發予相關公文或列於函調市府地政局所提供桃園航空城「建物拆遷補償名單(優先區及其他區)的名單清冊。
3、填具領款收據。
4、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若欲延用原撥款帳戶無需提供)。
5、建築物所有權人印章。
6、申請人若委託親友代辦,需填妥委託書。
7、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為多人持有(共有),需填妥建築物共有委託書。
1、申請人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健保卡及記事不省略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填具領款收據。
3、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若欲延用原撥款帳戶無需提供)。
4、建築物所有權人印章。
5、申請人若委託親友代辦,需填妥委託書)。
 

 

申請辦理方式

一、網路申請

1、請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於「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線上申辦服務平台」申辦,免出門,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2、諮詢專線:03-3858257。

二、臨櫃申請

1、攜帶公文通知函及相關證明文件。

2、申辦地點: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航空噪音補助專案辦公室2樓(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中華路298號,舊大園國中)。

3、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8:00至17: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政府發佈休假日除外)。

4、諮詢專線:03-3850961、03-3856371、03-3856030。

 

三、郵寄申請

1、掛號郵寄相關證明文件,並於郵件內備註建物編號、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申請建築物地址等資訊。

2、郵寄地址:33741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中華路298號

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航空噪音補助專案辦公室2樓

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專職人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