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組織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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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緣由

本局自99年11月1日起承接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業務,於100年6月起陸續公告「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讓本項業務法制化、制度化。於101年1月1日成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使用等審議工作。 

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特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組織

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共計25名委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如下:

  • 本府教育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 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 桃園市大園區、中壢區、蘆竹區及觀音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 桃園市議會推薦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 防制區及回饋範圍內之里長五人。
  • 專家、學者及適當人員七人。

任務

  • 基金收支、保管及使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 其它有關本基金事項之處理。

 

桃園市桃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