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運輸噪音陳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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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1.環保局至少於選定現勘日期三天前,先行文通知各相關單位。
2.查詢確認陳情位置周邊對應之噪音管制區類別,依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七條:相鄰二噪音管制區之劃分,不得有下列情形:

  • 將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三類或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 將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註二

1.依據「環境音量標準」第3條:三、測定地點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下列地點測定:

  • 測定地點在室外者,距離周圍建築物1至2公尺。
  • 測定地點在室內者,將窗戶打開並距離窗戶1.5公尺。

2.依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下列地點測量:

  • 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範圍之室外地點測定者,應距離周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1至2公尺。
  • 陳情人未指定地點者,由主管機關指定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理範圍外與陳情人居住生活建築物最近處之室外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周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1至2公尺。
  • 執行補助計畫後之測量地點應於補助計畫載明之測量地點測定之。

3.注意是否有複合性音量的問題。
4.測量地點盡量不要選擇設於頂樓,畢竟非屬居住生活範圍,對陳情人宜婉言勸說。

 

註三

1.測量當日注意當日氣象天候,測定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另注意四周是否臨時有其他音源(如:錄音機、敲鑼打鼓、電視、洗衣機、廚房、廟會、節慶活動、噪音計被移動…等),測定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2.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延伸線1.2至1.5公尺之間。
3.測量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使用快特性(FAST);測量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使用慢特性(SLOW)。
4.於陳情人指定時段進行連續測定;陳情人未指定時段則進行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5.儀器架設須注意穩定及安全,避免儀器傾倒致使人員受傷或監測失敗。

6.委辦單位

  • 監測報告應於監測後
  • 提送監測報告一式4份,內容應包括現勘紀錄、監測日期、時間、地點、測定人員、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噪音監測結果及監測當時之氣象狀態(含氣象監測)、環境概況、適用標準、陳情人滿意度問卷表(陳情案件必須檢附)等及其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事項。
  • 次日起14個工作日內送達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