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流程

首頁 / 航空噪音監測 / 執行流程

 

註一
環保局至少於選定現勘日期三天前,先行文通知各相關單位。
查詢確認陳情位置周邊對應之航空噪音管制區類別,依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四條 


註二
依據「環境音量標準」第3條: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至少三公尺;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測點周圍三‧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且單一航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
使用慢特性(slow),風速須在每秒10公尺以下,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連續10日以上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註三
測量當日注意當日氣象天候,風速須在每秒10公尺以下,以及四周是否有其他音源。
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延伸線1.2至1.5公尺之間。
儀器架設須注意穩定及安全,避免儀器傾倒使人員受傷會失敗。
委辦單位 
應於每監測站監測完成後20個工作天內向機關提送該監測站監測結果報告書報告一式4份。

測量辦法

環境中航空噪音測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