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境部112年8月17日環署循字第1121100064號函加強營建工程產出物分類及分流管理,並考量營建工程特性與營運模式,免填報如最大月及平均月施工面積、工程產生土方最大及平均月載運量等,以簡化填報作業,並新增不同工程類型及用途之營建廢棄物產出係數(如第3點),以掌握來源數量等規定。本局將階段式檢附文件內容如下:
1. 112年11月1日起,檢附質量平橫圖(檢附總量計算與製程流程說明)。
2. 113年2月1日起,追加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契約書或收容同意文件(需載明允收標準)及有現場分類者應提出現場分類應有設備或措施說明。
3. 113年3月1日起,營建混合物總量計算說明須於本系統填入試算並下載後,再上傳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計算係數如下:
單位:m³/m²
工程 類型 |
結構 類型 |
建物類型 |
住宅 |
工廠 |
教室 |
辦公大樓 |
其他 |
拆除工程 |
加強磚造 |
0.852 |
0.741 |
0.790 |
0.790 |
0.790 |
磚造 |
0.740 |
0.790 |
0.790 |
0.790 |
0.790 |
鋼筋混凝土(RC) |
0.822 |
0.670 |
0.704 |
0.790 |
0.790 |
鋼鐵造 |
0.649 |
0.610 |
0.790 |
0.790 |
0.790 |
新建工程 |
鋼筋混凝土(RC) |
0.124 |
0.081 |
0.098 |
0.098 |
0.134 |
鋼骨鋼筋混凝土(SRC) |
0.135 |
0.105 |
0.080 |
0.107 |
0.134 |
鋼構(SS) |
0.103 |
0.106 |
0.080 |
0.090 |
0.134 |
鋼鐵 |
0.090 |
0.102 |
0.080 |
0.080 |
0.134 |
計算方式說明:
1.若含多種構造者,以主體構造係數核算計列
2.營建混合物或廢棄物密度以0.6噸/m³計算,密度不得低於0.6,若低於0.6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及說明,並經審查單位審查同意。地方政府若另定有高於0.6之密度者,從地方政府之規定。
3.營建廢棄物產出總量應為樓地板面積X產出係數X廢棄物密度。若數量低於廢棄物估算量之90%者,事業應載明原因及相關佐證資料。如:建物屬鐵皮屋以致預估數量偏低應檢附建物照片佐證、工程類型僅天花板裝修、太陽能板屋頂架設等達列管要求廢棄物產出偏低者,應提供施工計畫書內容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