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造業申請案件提醒:
為加強營建工程產出物分類及分流管理,將階段式檢附文件內容如下: 1. 112年11月1日起,檢附質量平衡圖(檢附總量計算與製程流程說明)。 計算網址【https://www.noise.tydep.gov.tw/TY_WasteNew/MainPage/Cal_BuildWaste】
2. 113年2月1日起,追加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契約書或收容同意文件(需載明允收標準)及有現場分類者應提出現場分類應有設備或措施說明。
2.廢棄物清理畫書申請展延提醒:
依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之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4個月至6個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因此請貴事業廢清書定期檢視有效期限,屆期將失效,另亦請貴事業檢視所檢具之廢清書是否須辦理變更,倘須辦理變更者,請提送廢清書之變更申請。
清除機構新申請、展延及變更等相關申請案件(包含申請中案件),於3月4日起恢復現場驗車程序。
修正詳情
如果遇到密碼遺失與信箱修改的情況,且使用系統忘記密碼也無法收到信或有連結錯誤的情況時,請寄信到3345119@gmail.com,標題請打查詢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密碼
信件內容請備註管制編號、欲修改的EMAIL與檢附公司佐證資料
請貴事業注意「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及公告事項二規定,倘未依規定辦理者,將違反廢清法28條第2項,處新台幣6,000元至300萬以下罰鍰。
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新設指定公告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時,尚未完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應於完成設置後15日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變更後屬於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通過後15日內完成設置,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法規網址: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225
貴事業您好
近日發現有假冒環保局電子郵件,寄送含有附件檔案之郵件至廠商端信箱。請申請廠商注意,寄件人名稱之後<>符號內為寄件者電子郵件。如<>符號非由< t6686034@ms6.hinet.net >、< 3345119@gmail.com >、< tydepindustrialwaste@gmail.com >、 < tyepbwaste@tydep.gov.tw > 皆可能為假冒信件,且本單位所發出之信件內容皆為繁體中文,且不會附加任何需解壓縮檔案。如發現不明來源信件,請勿打開附件檔案,如有疑問請來電確認。
事廢e化申請2.0正式上路
今日112年3月1日,「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e化申請2.0正式上線,環保局於2月21日桃園市政府大禮堂(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B2)邀集本市事業機構辦理系統操作說明會,共有135家事業參與,亦將說明會現場拍攝影片上網,供不克前來業者線上瀏覽教學用(說明會教學影片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ptlDmbOyoY)。
桃園市環保局於107年2月率先全國推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等線上審查作業,透過線上申辦案件及無紙化送件,大大提升民眾申請之便利性,同時落實節能減碳。本次「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2.0」不僅簡化申請流程,將原系統5項申請項目整合為單一入口,並加大文件上傳空間,在操作介面上更貼近使用者需求,未來也將廣納使用者意見,持續更新及精進,提升系統服務品質及速度。既有系統中之申請案件皆已完整移轉至新系統,民眾無須擔心資料遺失。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3-3345119 曾先生洽詢,環保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說明會簡報連接網址: https://reurl.cc/Rv0lgg。
新系統連接網址: https://www.noise.tydep.gov.tw/TY_WasteNew。
操作手冊連接: https://www.noise.tydep.gov.tw/uploadFile/TY_users%20manual.pdf。
1.本系統設置目的,為便利書面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再生資源利用檢核、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等審查作業,減少公文往返時間、紙本印製浪費、提升行政效率。
2.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結果均以電子郵件通知,環保局不再發函通知,審查通過後的內容請自行至環境部事廢申報系統查詢。
3.若您是收到環保局電子郵件通知案件補正者,提醒您,請先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修正原申請內容”並確認後傳送,再登入本系統進行補正。
4.依據公告廢清書審查管理辦法作業規定,【廢清書申請案件】經環保局審核後要求補正資料,未於要求期限內補正(或經三次補正,總補正日30日為限)、未繳納審查費等以上情形,環保局審核後駁回該案申請
5.依據公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經環保局審核後要求補正資料,未於要求期限內補正(或經二次補正,總補正日14日為限)、未繳納審查費等以上情形,環保局審核後駁回該案申請。